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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必须续订劳动合同款项

2000-04-27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4月26日讯(记者 任延华)今年是北京市劳动合同五年期限届满的高峰,达21万人。近期,企业因终止、续订劳动合同引发争端事件时有发生,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。今天上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会议,重申了企业必须续订劳动合同款项。

按照有关条文规定,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,职工要求续订劳动合同,企业必须续订劳动合同,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或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内的,劳动合同期限届满,企业要顺延劳动合同期限;对在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,企业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,主动将其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;对限制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岗位,企业使用了外地务工人员,在同等条件下,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职工要求顶替这类岗位的外地务工人员,企业应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。对劳动模范、军烈属、残疾人以及有特殊困难的职工,企业应通过完善内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机制,从企业的实际出发,给予适当的照顾和保护。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,企业生产、经营状况基本正常,职工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,提倡企业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,不提倡在续订劳动合同确定合同期限采取一刀切的办法。

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,要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送达职工,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关系的,要及时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。有一方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关系的,企业要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。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,要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按规定转移职工的劳动关系,职工实现再就业的,要及时转移到职工新的就业单位;职工自谋职业要求转移到职介中心的,要及时转移到职介中心;由于终止劳动合同造成职工暂时失业的,应在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送职工户口所在区、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,并在20日内将职工的劳动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区、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。企业要及时书面告知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和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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